各鄉鎮政府、各有關單位:
《尚志市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資產、資源管理辦法》經尚志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落實。
尚志市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28日
尚志市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資產、資源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管理和運營,保護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合法權益,促進農村集體經濟健康發展,根據《黑龍江省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管理條例》、《黑龍江省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條例》和《黑龍江省關于加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的意見》(黑政規〔2019〕4號)等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農業農村局、鄉鎮政府負責對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市農村合作經濟指導服務中心、鄉鎮農村經濟管理中心是具體執行機構。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對村集體(股份)經濟合作社的財務、資產、資源的管理和監督。
第四條 村集體(股份)經濟合作社的財務、資產、資源的管理實行村集體運營管理、鄉鎮經濟管理中心監督管理、市農村合作經濟指導服務中心審計監督并備案、大額度的支出市政府主管領導審核同意方可實施的管理方式,嚴格規范村集體資金使用、資產購置及處置和資源發包的管理行為。
第五條 鄉鎮成立由鄉鎮長為組長,主管農業的副鄉鎮長和農村經濟管理中心主任為副組長,紀檢、農業、財政、司法等相關人員參加的村集體財務、資產、資源管理領導組織,領導和監督本鄉鎮村集體財務、資產、資源的運營管理工作。
第二章 財務管理
第六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要嚴格按照國家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設置和使用會計科目,進行會計核算。
第七條 村集體資產資源發包收入、債權回收收入、資產變賣收入、補助收入、捐贈收入等必須全額納入賬內核算,存入銀行賬戶,不得收支相抵、不得坐收坐支,不得私設小金庫。對村集體現金庫存實行限額管理,庫存現金余額不得超過3,000元。
第八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單獨設置會計和出納人員,會計與出納人員不得互相兼任,并接受各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培訓和監督。財會人員離任應辦理交接手續,交、接雙方和監交人簽字,交接清單報鄉鎮農村經濟管理中心存檔。
第九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只能開設一個基本存款賬戶,用于辦理日常轉賬結算和現金收付;禁止多頭開戶,不得出租或出借銀行賬戶。
第十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發生的每項經濟業務均應取得有效的原始憑證,并全部納入賬內核算。各項支出憑證,必須寫明用途,并有經手人簽名、審批人審批,做到原始憑證規范、用途明了、手續齊全。嚴格控制自制原始憑證的使用范圍,自制憑證必須注明款項的用途和未能取得外來憑證的原因,由經辦人、審核人和審批人簽章確認,方為合規有效。
第十一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收支實行層級審批制度。村集體財務收支由村集體管理機構負責審批。財務審批要堅持回避制度,負責人經手的收支要由其他負責人審批,不得自用自批。
重大財務事項要實行集體決策審批或聯簽制度,任何個人不得單獨決策或擅自改變集體決策。
財務開支實施限額分檔審批方式,對單筆1,000元(包括1,000元)以內的開支,由村集體管理機構負責人審批;1,000元以上至10,000元(包括10,000元)的由董事會集體討論審批;10,000以上開支,事先必須征得(股東)成員代表會議討論同意。
第十二條 村集體動用1,000元(不包括1,000元)以上10,000元(包括10,000元)以下資金的,需要事先填制審批單,報鄉鎮農村經濟管理中心審批;10,000元以上50,000元(包括50,000元)以下的,鄉鎮農村經濟管理中心審核后報市農村合作經濟指導服務中心審批;50,000元以上的,市農村合作經濟指導服務中心審核后報市政府主管領導審批。實行單筆業務支出單筆審批的方式,不得將單筆支出拆分多筆呈報審批。
第十三條 村集體的一切財務收支票據均需經過鄉鎮農村經濟管理中心審計并加蓋審計章后方可登記賬簿。
第十四條 實行財務預決算制度。村集體經濟組織要編制年度財務預決算。內容包括經營收支、管理費、人員報酬、公益福利費、收益分配、基本建設項目和固定資產購置、借還款和投資等。村集體經濟組織年度財務預算方案執行中發生重大調整的,須經(股東)成員大會或(股東)成員代表會議表決通過后實施。其中產業發展投資和基礎設施建設投資要逐項目編制投資建設預算、及時進行項目竣工決算,規范村集體的投資行為。
第十五條 堅持“效益決定分配”原則。村集體經濟組織要按照章程規定,對當年的凈收入進行收益分配,嚴禁舉債分配。未設置集體股的根據章程規定提取一定比例的公積金和公益金,主要用于發展生產、轉增資本、彌補虧損和本集體公益事業等,提取比例由(股東)成員大會或(股東)成員代表會議討論確定。
第十六條 嚴格控制村集體經濟組織借(抬)款,杜絕高利抬款,定期清理村集體經濟組織債權、債務,及時結算??刂拼寮w經濟組織發生新債。集體經濟組織發展集體經濟確需舉債的,須經(股東)成員大會或(股東)成員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對未經會議討論通過的,按照“誰舉債、誰負責”的原則,由決策人和相關責任人承擔償付責任;造成村集體經濟損失的,依法追究決策人及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得為本集體經濟組織之外的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
第十七條 實行財務公開制度,堅持及時、定期公開,確保公開內容真實準確,隨時受理成員查詢。
第十八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月記賬制度;每月要填制月份科目余額表,經鄉鎮農村經濟管理中心匯總后報市農村合作經濟指導服務中心匯總并備案。
第三章 資產管理
第十九條 農村集體資產包括:村集體所有的用于經營的建筑物、設施設備、貨幣資產、無形資產、集體投資形成的投資權益等經營性資產;村集體所有的用于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公共服務的建筑物、設施設備等非經營性資產;依法屬于村集體所有的其他資產,包括政府撥款、減免稅費返款以及接受捐贈、資助形成的資產。
村集體資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平調、挪用、侵占和破壞。
第二十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業發展投資和基礎設施建設投資、購建固定資產及發包、租賃、出售、轉讓資產等,應按審批權限先行向鄉鎮農村經濟管理中心、市農村合作經濟指導服務中心提出申請,獲得批復后再提交(股東)成員代表會議議決執行。
單筆數額在10,000元(包括10,000元)以下的,由鄉鎮農村經濟管理中心審批;10,000元以上50,000元(包括50,000元)以下的由鄉鎮農村經濟管理中心審核后報市農村合作經濟指導服務中心審批;50,000元以上的由市農村合作經濟指導服務中心審核后呈報市政府主管領導審批,實行鄉鎮、市層級監管。資產管理亦實行單筆業務單筆審批的方式,不得將單筆業務拆分多筆呈報審批。
第二十一條 建立清產核資和折舊制度。村集體經濟組織以每年12月31日為清查時點,對全部資產進行清產核資,如實登記資產存量以及變動情況,做到賬實相符。對未納入會計核算或無原始憑證的資產可以進行資產估價;賬面價值與實際價值背離較大的資產,可以進行價值重估。清產核資、資產估價和價值重估結果向全體(股東)成員公示。
村集體經濟組織固定資產要按有關規定提取折舊,計入當年的相關費用。
第二十二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自主決定村集體經營性資產經營方式,可以對農村集體資產直接經營,也可以采取發包、出租、投資入股等方式經營。
實行直接經營的,應當明確經營管理責任人的權力和責任,確定經營方式、經營目標、監管機制和收益分配,并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開。
實行承包、租賃經營的,依法簽訂合同,明確資產名稱、數量、用途、承包或租賃價格、期限等,并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開。收取的承包費和租金歸集體所有,要及時入賬核算。
實行投資入股的,要通過參與制定所投資入股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章程的方式,確定相應的責權利,維護本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權益。
村集體資產的發包、出租、出讓、投資入股等經營業務均需簽訂書面合同,合同需逐級報鄉鎮農村經濟管理中心和市農村合作經濟指導服務中心備案。
第二十三條 村集體資產的出讓、出租、發包等資產交易行為,要遵循公開、公平原則。市業務主管部門要加強村集體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平臺)建設,完善交易規則和相關制度。大額集體資產交易要通過農村集體產權交易平臺進行。
第二十四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每月月末需填制集體資產增減變化情況報表,經鄉鎮農村經濟管理中心匯總后報市農村合作經濟指導服務中心匯總并備案。
第四章 資源管理
第二十五條 村集體資源包括:耕地、林地(包括地上林木資源)、草地、水面、和“五荒”(荒地、荒山、荒草、荒水、荒灘)等資源。
第二十六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要在清查核實的基礎上分類建立本村資源臺賬。
第二十七條 鄉鎮農村經濟管理中心設立村集體經濟組織資源總臺賬,按照統一的標準、程序對其經營、處置、收益進行指導、監督和規范管理。
第二十八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機動地、新增地源等資源應依照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納入合同管理,實行有償使用。要在法律規定和政策引導下議定承包費價格(或競價發包底價),杜絕惡意壓低承包費價格、損害村集體利益問題的發生。
發包方案應由鄉鎮農村經濟管理中心審核后報鄉鎮政府批準執行。鄉鎮農村經濟管理中心應對發包工作進行現場指導監督。
第二十九條 鄉鎮農村經濟管理中心應當指導、監督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承包、租賃方簽定規范的承包合同并及時公開。村、鄉鎮兩級應將相關資料及合同文本歸檔管理。
第三十條 單宗發包標的額10,000元(包括10,000元)以下的,合同簽訂前由鄉鎮農村經濟管理中心審核;10,000元以上50,000元(包括50,000元)以下的鄉鎮農村經濟管理中心審核后報市農村合作經濟指導服務中心復核;50,000元以上的經市農村合作經濟指導服務中心復核,報市政府主管領導同意后實施,實行鄉鎮、市聯合監管。
第三十一條 規范土地流轉,承包土地轉讓要經過村集體經濟組織批準,其中轉讓村集體耕地的要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進行;以轉包、互換等方式流轉的,要到村集體經濟組織備案;應引導流轉雙方通過市農村集體產權交易平臺進行土地流轉。
第三十二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資源要按規定地類的用途使用,改變地類用途時要先行向市政府報告,經市政府主管領導審核同意后再履行申報審批程序。
第三十三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每月月末需填制集體資源發包等運營管理情況報表,經鄉鎮農村經濟管理中心匯總后報市農村合作經濟指導服務中心匯總并備案。
第五章 監 督
第三十四條 村(股份)經濟合作社監事會對村集體財務、資產資源運營行使全方位監督職責。
第三十五條 鄉鎮農村經濟管理中心依據《黑龍江省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管理條例》、《黑龍江省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條例》對村集體經濟組織行使監督管理職能,包括對資金使用審批、資產購置和處置的審批、資源發包方案的審核,實現事前監督。
第三十六條 鄉鎮農村經濟管理中心通過對收、支票據的審計,對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資產、資金的運營實行事后的審核監督和存在問題的糾正、處理。
鄉鎮農村經濟管理中心應通過組織村財會人員集體辦公的方式,進一步規范村集體的經濟管理和賬目的及時、標準化記載。
第三十七條 市農村合作經濟指導服務中心負責對村集體財務、資產資源運營進行專項審計;對村干部進行經濟責任審計和村干部離職離任審計;對群眾反響強烈的村集體經濟管理問題,進行重點審計和檢查監督。對審計、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糾正;對違規責任人根據《黑龍江省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管理條例》、《黑龍江省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條例》進行經濟處罰;情節嚴重的,移交紀檢監察部門;觸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機關。
第三十八條 市農村合作經濟指導服務中心通過對村級大額度資金資產資源運營項目的審批、復核和備案,通過對村集體月份科目余額表、月份資產變化報表、月份資源發包運營報表的逐級逐月的匯總和備案對全市村集體經濟的運營和管理狀況進行準確的統計和有效的監控。
第三十九條 市農村合作經濟指導服務中心在每月上旬要將全市村集體經濟組織上個月的集體收入、資金使用、資產增減、資源發包情況進行準確匯總,報送市政府;重點、突出的事項要向市政府做出專題報告。
第四十條 本管理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政策解讀:關于《尚志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尚志市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資產、資源管理辦法通知》的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