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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志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實施細則》經尚志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落實。
尚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6月22日
尚志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需要,在本市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征收與補償,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房屋征收與補償,應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公平補償,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全市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人民政府指定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為本市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直屬市房屋征收事務中心具體實施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房屋征收部門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市公安局、市信訪局、市紀委監委、市司法局、市法院、市財政局、市稅務局、市應急管理局、市市場監督局、市電業局、市審計局、市民政局、市發展和改革局、市自然資源局、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市教育局、市衛生健康局、市工業信息科技局、市生態環境局、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市文體廣電和旅游局、市醫療保障局、市消防隊、市殘聯、市農業農村局、市自來水公司、市棚戶區改造投資有限公司、所涉鄉鎮政府、所涉社區街道等按照職能分工,監督、指導、配合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六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房屋征收與補償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有權向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屬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
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屬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二章 征收計劃和決定
第七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征收房屋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第八條 建設項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組織建設的部門認真研究,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由組織建設的部門向房屋征收部門提報納入年度房屋征收計劃申請報告。
房屋征收計劃申請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項目基本情況[項目名稱、項目四至范圍、項目用地面積、資金來源、開發建設情況,以及項目需征收房屋建筑面積、征收戶數(住宅、非住宅)、附屬物情況等];
(二)符合公共利益及相關規劃、計劃的依據;
(三)需要的征收補償資金匡算情況和落實方式;
(四)產權調換房屋落實方式;
(五)項目實施計劃安排;
(六)項目用地現狀航拍圖(含電子版);
(七)房屋征收部門要求提報的其他有關材料。
第九條 房屋征收部門接到房屋征收計劃申請報告后,應按照規定編制年度房屋征收計劃草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對未列入年度房屋征收計劃的建設項目,符合本細則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納入年度房屋征收計劃。
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年度房屋征收計劃,組織實施房屋征收工作。
除市人民政府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房屋征收活動。
第十一條 需要啟動房屋征收的,經市政府批準,由房屋征收部門發布房屋征收通告,并在征收范圍內及有關媒體公示。
第十二條 房屋征收通告發布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本條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市自然資源局、市公安局、市市場監督局、市稅務局、市應急管理局、所涉鄉鎮政府等行政管理部門停止辦理相關審批等手續。停止辦理相關審批等手續的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三條 房屋征收通告發布后,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結構、用途、建筑面積以及家庭成員狀況、聯系方式、住房保障資格、持有低保證、殘疾證以及房屋的附屬物、附著物等事項組織調查登記。屬非住宅房屋(含住改非房屋)的,還應當對單位隸屬關系、生產經營、設施設備、在崗職工、經濟效益、征收安置意向等事項,填寫調查登記表。
被征收人應當對調查登記予以配合。
房屋征收部門應將房屋權屬、用途、建筑面積等調查結果在征收范圍內公布。
第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組織自然資源局,對征收范圍內未經房屋登記的建筑進行認定。對認定為合法建筑,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不予補償并依法采取拆除等措施處理。認定的部門,應出具認定手續。
第十五條 被征收人對未登記的建筑物的認定和處理結果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復議和訴訟。
第十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負責擬定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報市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補償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房屋征收補償的目的、法律依據;
(二)房屋征收范圍;
(三)房屋征收補償方式、標準、計算方法;
(四)獎勵和補助標準;
(五)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基本情況;
(六)房屋征收補償的簽約期限;
(七)搬遷過渡方式、過渡期限;
(八)其他有關事項。
第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市發展和改革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市自然資源局、市財政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信訪局、所涉鄉鎮政府、社區街道和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對房屋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在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同時公布征求意見的方式(包括反映意見地點、聯系電話、郵箱等),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半數以上被征收人認為房屋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和本細則規定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征求公眾意見情況和意見采納情況及時公布。
第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根據被征收人補償意向組織落實補償資金和產權調換房屋,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對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因素開展系統的調查、科學的預測、精確的分析和全面的制定風險應對策略和預案。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主要采用公告、公示、走訪群眾、問卷調查、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廣泛征求意見、科學論證、預測分析可能出現的不穩定因素,確定風險等級,制定處置措施,形成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
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征收補償需要足額落實征收補償費用,并存儲到指定的銀行專戶,要加強監管,保證足額到位、專戶存儲、??顚S?。
第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按照規定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及時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和新聞媒體上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市自然資源局不再另行作出收回被征收范圍內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決定。
第三章 補 償
第二十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補償實行貨幣補償和房屋產權調換兩種方式,被征收人可以自行選擇。
第二十一條 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給予補償。被征收房屋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以下稱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的有關法律、法規評估確定,被征收房屋價值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第二十二條 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按照房屋用途不同給予產權調換。
(一)征收住宅房屋,按照合法產權證照注明的建筑面積,以“征一還一,就近上靠標準戶型,優惠購買差額面積”的標準執行,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與產權調換房屋建筑面積相等部分,免結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產權調換房屋戶型設計應當符合規劃要求,產權調換房屋戶型設計標準為50、60、70、80、90平方米左右,保障戶型按建筑面積45平方米左右設計;產權調換房屋根據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積,就近上靠標準戶型調換,上靠標準戶型面積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10平方米以內)部分,按照綜合建設成本交納購房款;被征收人要求超出上靠標準戶型進行調換的,超出上靠標準戶型建筑面積(10平方米以外)部分,按照商品房市場銷售價格交納購房款;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大于被征收人選擇的產權調換房屋建筑面積的部分按照綜合建設成本結算,如貨幣補償價值高于綜合建設成本,按照貨幣補償價值結算。
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優先給予住房保障。被征收人家庭人均建筑面積低于我市上年度人均建筑面積標準,總建筑面積不足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無力全額交納上靠建筑面積50平方米標準戶型購房款的,可以選擇建筑面積45平方米左右的保障戶型產權調換;保障戶型建筑面積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部分,按照建安成本交納購房款;被征收人有能力交納上靠建筑面積50平方米標準戶型購房款的,保障戶型超出上靠建筑面積50平方米標準戶型建筑面積部分,按照綜合建設成本交納購房款,被征收人要求超出上靠標準戶型建筑面積50平方米進行調換的,超出上靠標準戶型建筑面積部分,按照商品房市場銷售價格交納購房款。
(二)征收非住宅房屋(合法產權證照注明用途為商服、服務業、文化娛樂、辦公及公益事業等)、住改非房屋(持有住宅合法產權證照,該住宅房屋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認定實際用作商業、服務業、文化娛樂、辦公及公益事業等非住宅性質使用,并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等經營手續,實際正在并長期經營的;同時,合法產權證照載明的房屋坐落、營業執照等經營手續注明的營業地點一致的)的實際營業面積、車庫(合法產權證照注明用途為車庫,實際使用性質為車庫),按照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與被征收房屋價值結算差價;被征收人可選擇立體調換,按實選不同屬性房屋價值結算。
住改非房屋實際營業面積以外剩余部分、房屋用作生產加工和倉儲等非住宅性質使用的以及合法產權證照未注明用途為車庫的車庫,執行住宅標準。
(三)產權調換的具體方法
1.調換地點:征收范圍內新建房屋或易地安置。
2.調換原則:按照“誰先簽訂協議,先搬家,誰先選房”的原則,即按照簽訂協議序號和交付被征收房屋的序號之和,由小到大的順序,按照確定的產權調換房屋的圖紙公開自選調換地點、樓號、樓層、面積、戶型。
被征收人也可選擇應選樓層以外的樓層,結算應選樓層與實選樓層差價。
第二十三條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對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補償費。搬遷補償費分住宅搬遷補償費和非住宅(含住改非)搬遷補償費兩類。
(一)住宅搬遷補償費包含搬家費、附屬補償等,房屋征收涉及附屬物、附著物補償的,由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協商確定,對協商不成的,以評估、鑒定機構的評估、鑒定確定補償標準。
(二)非住宅(含住改非)搬遷補償費包括搬家費和機器、材料、煤氣、動力電、生產用水等設施設備的實際搬遷運費用和無法恢復使用設備的殘值。機器、材料、煤氣、動力電、生產用水等設施設備的實際搬遷運補償協商確定,如協商不成的,以評估、鑒定機構的評估、鑒定確定補償標準;無法恢復使用設備的殘值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計算,以評估、鑒定機構的評估、鑒定確定補償標準。
第二十四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對選擇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自行臨遷的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補償費。臨時安置補償費分住宅臨時安置補償費和非住宅(含住改非房屋)臨時安置補償費兩類。
(一)住宅臨時安置補償費以被征收房屋合法產權證照注明的建筑面積核定計算。選擇貨幣補償或易地現房屋產權調換的,一次性支付6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償費;選擇征收范圍內新建房屋或易地新建房屋產權調換的,對自行臨時安置的被征收人,在臨時安置過渡期內,按月計算臨時安置補償費,每12個月發放一次,大于(小于)12個月的,按實際月份于安置房屋交付使用時一次性結算(多退少補);超過24個月的,自逾期之月起,以被征收房屋合法產權證照注明的建筑面積核定計算的標準雙倍按月發放。
(二)非住宅臨時安置補償費以被征收房屋合法產權證照注明的建筑面積核定計算。選擇貨幣補償或易地現房產權調換的,一次性支付6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償費;選擇征收范圍內新建房屋或易地新建房屋產權調換的,對自行臨時安置的被征收人,在臨時安置過渡期內,按月計算臨時安置補償費,每12個月發放一次,大于(小于)12個月的,按實際月份于安置房屋交付使用時一次性結算(多退少補);超過24個月的,自逾期之月起,以被征收房屋合法產權證照注明的建筑面積核定計算的標準雙倍按月發放。
對選擇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周轉用房過渡的被征收人,不予支付臨時安置補償費。
第二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對被征收人給予照顧、補助、獎勵:
(一)被征收人具有合法產權證照的住宅房屋總建筑面積低于我市上年度人均建筑面積標準,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給予適當照顧。
(二)對民政部門認定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給予補助,對民政部門認定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持有殘聯部門認定的《殘疾人證》的人員給予增加補助;對持有殘聯部門認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被征收人家庭給予補助;對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認定的參加過抗日、解放、抗美援朝等戰爭的被征收人給予相應優待。
(三)對被征收人持有農業戶口或持有居民戶口的農民(需提供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的土地承包有關材料),給予適當的生產、生活補助。
(四)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產權證照注明的建筑面積,給予產權調換房屋裝修補助。
(五)因征收房屋造成非住宅(含住改非)停產、停業的,應給予被征收人停產、停業損失補償。在房屋征收決定發布時,能夠提供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納稅情況證明的,按照月平均應納稅所得額標準,對選擇貨幣補償或易地安置的,一次性給予6個月的損失補償;對選擇產權調換的,過渡期間一次性給予12個月損失補償;對不能提供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納稅情況證明的被征收人,參照實際經營房屋的經營性質、經營范圍和經營面積等因素,協商確定,一次性給予12個月的損失補償。
非住宅房屋(含住改非),在房屋征收通告發布前處于停業狀態的,不計發停產停業損失補助費。
(六)未經登記的建筑物,補償補助如下:
1.對認定為合法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選擇貨幣補償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給予補償;選擇產權調換的,僅執行“征一還一”的住宅補償標準。
2.對認定為違章建筑的,不予補償。但在規定期限內主動拆除的, 房屋具備居住條件和使用功能的,給予相應拆除補助;規定限期內拒不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拆除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七)積極主動搬遷,對房屋征收工作貢獻較大的,給予獎勵。
(八)市人民政府規定應當給予優待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 被征收人對其持有的合法產權證照注明的房屋建筑面積有異議的,可以申請有資質的測繪機構重新測繪,按新測繪的面積予以補償,測繪費用由申請人承擔。
新測繪的房屋建筑面積超出合法產權證照注明的建筑面積部分,以及無合法產權證照而認定為合法建筑的房屋總建筑面積,選擇貨幣補償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給予補償;選擇產權調換的,執行“征一還一”的補償標準。
第二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按照城市總體規劃有計劃地統籌建設安置房屋,組織建設部門做好監管工作,負責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安置房屋,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做好安置房屋歸集工作,為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提供便利條件。
第二十八條 遵循先補償后搬遷的原則,房屋征收部門應在補償協議約定的期限內支付補償費,被征收人應在補償協議約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第四章 確定評估機構
第二十九條 評估機構向房屋征收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相關資質證書,營業執照、法人證明、執業人員資格證書等材料,房屋征收部門審核申請單位的資質,并向發布房屋征收通告的征收范圍內的被征收人公布評估機構名錄、推薦參選名錄及簡介,供被征收人選擇,組織協調被征收人選定評估機構。經協商,就評估機構的選擇達成一致意見的,由選定的評估機構實施評估;經協商達不成一致意見的,應當通過投票的方式確定評估機構,按一個被征收人(產權人)一票的原則,參與投票選擇的被征收人數量應超過被征收人總數的50%。得票數量超過參加投票被征收人數量50%的評估機構確定為征收范圍內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投票選擇方式未能確定評估機構的,房屋征收部門可按得票率高低進行排序,在得票率較高的幾個評估機構中組織被征收人代表采取抽簽、搖號等公開、公平、公正的方式確定。被征收人代表由社區通過公開透明方式組織所有被征收人推舉產生。被征收人代表的數量根據項目規模而定,代表人數一般為3人至9人的單數。被征收人代表選定后,應在征收范圍內公示。投票選擇、隨機選定評估機構時,由公證部門對選定過程和結果進行公證。評估機構確定后,房屋征收部門作為委托人,向評估機構出具房屋征收評估委托書,并與其簽訂房屋征收評估委托合同。
第三十條 評估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委托合同約定的時間、要求,到被征收房屋現場逐戶進行實地查勘評估,做好實地查勘記錄,拍攝反映被征收房屋外觀和內部狀況以及房屋附屬情況的影像資料,并妥善保管。
被征收房屋實地查勘記錄,由被征收人、實地查勘的估價師和房屋征收部門工作人員等共同簽字認可。
因被征收人原因不能對被征收房屋進行入室實地查勘、拍攝影像資料或者被征收人不同意在實地查勘記錄上簽字的,由無利害關系的第三人見證,并在評估報告中說明。
第三十一條 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委托書或者委托合同的約定,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包括評估對象的構成及其基本情況和評估價值。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在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示七日。
公示期間,評估機構應當安排估價師對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進行現場說明解釋。
評估機構在分戶初步評估結果公示期滿并修正后,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被征收房屋的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及時向被征收人轉交分戶評估報告。
第三十二條 被征收房屋的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應當由負責房屋征收評估項目的兩名或者兩名以上估價師手寫簽字,同時加蓋評估機構公章。
第三十三條 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十日內向作出評估的評估機構書面申請復核評估。
對復核結果仍有異議的,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在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十日內向哈爾濱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哈爾濱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應當在十日內完成鑒定并出具鑒定結果。
哈爾濱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果為最終結論。
第三十四條 評估機構和估價師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房地產估價規范從事房屋征收估價工作,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超越資質等級業務范圍承接房屋征收估價業務;
(二)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給予回扣、惡意壓低收費標準等方式進行不正當競爭;
(三)違反房地產估價規范和標準;
(四)出具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估價報告;
(五)未經委托人書面同意,擅自轉讓受托的估價業務;
(六)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 征收實施
第三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補償方式;
(二)貨幣補償、支付期限;
(三)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
(四)搬遷補償、臨時安置補償、停產停業損失;
(五)搬遷期限、過渡期限及方式;
(六)違約責任;
(七)其他約定事項。
補償協議簽訂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三十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未達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提請市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
提請市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作出補償決定的報告;
(二)被征收房屋調查登記資料、房屋評估報告及相關材料;
(三)對被征收人的征收補償方案;
(四)產權調換房屋相關證明材料;
(五)協商記錄或者房屋勘察記錄及相關情況說明;
(六)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情況說明;
(七)其他與補償決定有關的材料。
第三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補償決定應當送達被征收人,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公告。
采用公告送達的,市人民政府應當通過房屋征收范圍內的公告欄和市人民政府網站等進行公告,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第三十八條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并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不搬遷的,由市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屆滿之日起的三個月內,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行政訴訟、復議過程中,強制執行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 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市人民政府應依法履行催告程序,充分聽取被征收人、直接利害關系人意見。
催告書送達10日后,被征收人仍未履行相應義務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條 申請強制執行前,市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進行執行方面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根據風險評估情況制定風險應急預案,排除發生極端事件的可能性。
第四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申請強制執行應提供下列材料:
(一)強制執行申請書;
(二)補償決定和送達憑證;
(三)被執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址,被強制執行房屋狀況及與強制執行相關的財產狀況等具體情況;
(四)催告履行情況及被征收人、直接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五)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相關材料
(六)強制執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風險應急預案和強制執行方案;
(七)相關證據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二條 人民法院裁定準予執行的,由市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依法實施強制執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執行。
第四十三條 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被征收房屋,在補償決定公告期滿后,由市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進行公證并拆除。
第四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征收范圍內房屋的安全管理,對供水、排水、用電、燃氣、供熱等設施出現故障的,組織有關單位及時采取措施消除故障;對經鑒定屬于危險房屋需要拆除的,組織有關單位和被征收人及時遷出,協商拆除。
第四十五條 房屋征收拆除活動實行招標投標制度。房屋征收部門負責房屋征收拆除招標投標的組織工作,并對房屋拆除活動實施日常監督管理。
第四十六條 征收范圍內已登記房屋拆除后,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到自然資源局申請辦理房屋、土地注銷登記。
第四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補償協議簽訂、房屋搬遷驗收、房屋拆除安全等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監督。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加強對評估機構、房屋拆除單位日常執業活動等情況的監督。
第四十八條 市自然資源局應當組織對征收范圍內違法建設的建筑物、構筑物,依法采取拆除等措施。
市審計局應當加強對征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
市紀委監委應當對參與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實施監察。
第四十九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評估機構和房屋拆除單位實施綜合信用評價管理,定期評價并依法公布評價結果。
對綜合信用評價為優秀的評估機構、房屋拆除單位,列入推薦參選名錄。
第五十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建立房屋征收與補償規范化管理制度,對制度建設、業務管理、工作程序等內容進行規范,開展對從事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人員的專業培訓和繼續教育。
第五十一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建立房屋征收與補償檔案。房屋征收與補償檔案主要包括:
(一)房屋征收決定發布前的相關會議紀要;
(二)房屋征收決定發布所依據的相關規劃、立項資料;
(三)房屋征收決定發布前的群眾聽證和征求意見等資料;
(四)征收補償方案;
(五)房屋征收決定及公告;
(六)委托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合同;
(七)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
(八)通知有關部門停止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
(九)分戶補償資料;
(十)補償協議;
(十一)達不成補償協議的,由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補償決定及有關資料;
(十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材料;
(十三)其他與征收有關的檔案資料。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 房屋征收部門及有關單位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權機關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行政問責,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一)未經市人民政府批準,擅自實施房屋征收的;
(二)無正當理由,未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房屋征收計劃的;
(三)違反規定在暫停期限內擅自辦理相關手續的;
(四)調查登記結果不實,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房屋征收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果虛假,造成嚴重后果的;
(六)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補償、獎勵、補助、優待標準的;
(七)未按照規定提供產權調換房屋的;
(八)違反規定作出補償決定的;
(九)未按照規定公布有關事項的;
(十)與被征收人惡意串通,騙取補償款的;
(十一)對征收范圍內違法建設活動查處不力的;
(十二)違反規定泄露保密信息,造成后果的;
(十三)其他應當予以問責的情形。
第五十三條 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或者假冒政府征收名義實施相關活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十四條 制假造假、騙取補償或者采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十五條 評估機構或者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拆除單位有重大安全事故或者責任事件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建議發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記入信用檔案,并從公布的名錄中清除;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本細則于2019年6月22日起施行。
第五十七條 本細則自實施之日起,《尚志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尚政辦發〔2014〕8號)同時廢止。本細則實施前,已依法取得房屋征收決定并公告的項目,繼續沿用原有的規定辦理;本細則最終解釋權歸尚志市人民政府。
政策解讀:關于《尚志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實施細則》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