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城鎮垃圾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進一步提高城鎮垃圾無害化處理能力和資源化利用水平,優化城市生態環境,現就我市城鎮垃圾處理費征收工作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收費依據及性質
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創新和完善促進綠色發展價格機制的意見》(發改價格規〔2018〕943號)和《黑龍江省財政廳黑龍江省物價監督管理局關于將住房交易手續費和城鎮垃圾處理費納入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的通知》(黑財綜〔2014〕178號)規定,城市及建制鎮要建立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并將城鎮垃
圾處理費納入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
二、收費范圍
按照“誰產生、誰付費”的原則,凡在本市市區和建制鎮內產生垃圾的工商企業(含外商投資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學校、部隊、農貿攤群市場和個體工商戶等所有法人單位,及本市城鎮居民和按規定應當辦理居住證的外埠來尚人員,均應按照本通知規定繳納城鎮垃圾處理費。依據《哈爾濱市城鎮垃圾處理費征收辦法》第六條規定,對持有民政部門核發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城市低收入困難家庭救助證》《低收入家庭救助證》的居民家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免收對象,予以免征城鎮垃圾處理費。
三、收費標準
(一)本市城鎮居民和按規定應當辦理居住證的外埠來尚人員城鎮垃圾處理費,征收標準為每人每月1元,實行按戶征收,即每戶為1人的(提供戶籍證明),每戶每月繳納1元;每戶超過1人的,最高按2人計費,每戶每月繳納2元。
(二)機關、事業單位(包括中直省屬在尚單位、外地駐尚單位、駐尚部隊)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城鎮垃圾處理費,按實際在崗職工人數計收,收費標準為每人每月0.5元。
(三)企業城鎮垃圾處理費,按上月在崗職工人數計收,收費標準為每人每月0.5元,每戶每月最高收費額2000元。
(四)飲食業(住宿餐飲業)從業單位城鎮垃圾處理費,按營業面積計收,41平方米以下(不含41平方米)的,每戶每月5元;41至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的,每戶每月10元;10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20平方米每戶每月加收2元(不足20平方米不加收),每戶每月最高繳費額2000元。
(五)商服業從業單位城鎮垃圾處理費,按營業場地面積計收,11平方米以下(不含11平方米)的,每戶每月2元;11至41平方米(不含41平方米)的,每戶每月3元;41至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的,每戶每月5元;10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20平方米每戶每月加收1元(不足20平方米不加收),每戶每月最高繳費額1000元。
(六)批發和零售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房地產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文化、體育和娛樂業均按商服業征收標準征收城鎮垃圾處理費。
四、征收方式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黑龍江省稅務局、黑龍江省財政廳、黑龍江省自然資源廳、黑龍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中國人民銀行哈爾濱中心支行關于做好土地閑置費、城鎮垃圾處理費征管職責劃轉工作的通知》(黑稅發〔2021〕26號)規定,城鎮垃圾處理費由稅務部門負責征收,有關部門要加強配合,密切協作,及時交接基礎數據資料,共享相關政策法規,提高繳費便利化程度。由繳費人(代征單位)按月(季、年)向稅務部門自行申報繳納,申報繳納期限按現行規定執行。
五、經費管理和有關要求
(一)城鎮垃圾處理費屬于政府非稅收入,按照“收支兩條線”的管理原則,必須及時上交財政國庫,并專項用于支付城鎮垃圾處理相關費用。
(二)征收單位要嚴格執行收費公示制度,做到應收盡收,堅決杜絕擴大或縮小收費范圍、提高或降低收費標準等違法違規行為,并自覺接受發改、財政、審計、市場監管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三)對未按規定繳納城鎮垃圾處理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建設部2007年157號令)的有關規定處理。
六、其他事項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尚志市人民政府
2022年9月13日